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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院发布8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2019年08月08日 15:11 鲁网 

  鲁网菏泽8月7日讯(记者 范祥海)8月7日下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对全市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了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据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截至2019年8月7日,全市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组织了六次集中宣判活动,一审审结涉黑涉恶9类常见犯罪共计800件1509人。其中,一审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29件165人,被判处财产刑644.5887万元,重刑率32.7%;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件40人,被判处财产刑207.5万元,重刑率27.5%,有效打击了各类涉黑恶犯罪,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净化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坚强的保障作用。同时,积极完善线索双向移送和查办结果反馈机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保护伞”线索6条、涉黑涉恶线索2条。

  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8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包括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7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8起案件67人的基本案情通报如下:

  1。朱进普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朱进普所在的车队因与其他车队争夺客源,双方发生互殴,朱进普方失利。为扩充势力,朱进普以传授梅花拳的名义,于2004年11月,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加油站附近一饭店内举行拜师仪式,朱进普招收王凤友、钮红涛、王建腾、杨建峰等人为第一批徒弟,之后,陆续招收被告人徐志刚、辛凯、王永强、刘增波等数十人为徒弟,与高双林等人结拜兄弟,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冯军伟、韩清月等人,通过在李村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朱进普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凤友、钮红涛为骨干成员,以王建腾为积极参加者,以杨建峰、王永强、徐志刚、刘增波、辛凯、高双林、冯军伟、韩清月为一般参加者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钮红涛直接听命于朱进普,多次帮助组织成员调解并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王凤友受朱进普指使,亲自实施并纠集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王建腾多年跟随朱进普,多次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杨建峰、王永强、徐志刚、刘增波、辛凯、高双林、冯军伟、韩清月在朱进普或王凤友的指使、纠集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朱进普通过安排组织成员进行工程管理或承建,或实行“发放工资”和“合伙经营”的管理模式,控制、指挥该组织成员,并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当地约定俗成、普遍认同、不成文的师父管理、指挥、安排徒弟,徒弟听命于师的组织纪律。2009年10月,因石人刘窑厂老板李建峰纠集多人到朱进普的工地吵闹,朱进普安排王凤友纠集钮红涛、王建腾等人,在261省道李村镇政府门口附近老水管所工地现场,与杨建峰等人,持械追打李建峰一方人员,开始走向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2009年至2015年间,朱进普带领其组织成员,通过贿赂、非法拘禁、高息借贷等违法犯罪手段承建、接手建筑工程,或直接与村队签署租地协议承建工程。经估算,该组织通过翰林家园、油楼商贸城、高李新村、南华社区、大郭店沿街门市、东李新村、东李庄集贸市场等工程,获取经济利益约2200万元。李庄新村、南华社区、高李新村、大郭村沿街门市、油楼村集贸市场,被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侦查机关查封了上述土地上房产103套。在取得工程后,朱进普通过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部分组织成员承建、管理、进料等方式,实现经济利益在组织成员之间的间接分配,以维系组织的有效运转。朱进普通过出资雇佣他人参与对李士国等人非法拘禁,出资雇佣残疾人阻碍任宗宇工地施工,购买集装箱堵塞李庄养老院工地出口,授意、指使王凤友敲诈勒索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并出资为王凤友敲诈勒索案聘请律师,出资为维护组织利益而殴打他人的王建腾支付赔偿款。

  朱进普及其组织成员王凤友、王建腾、钮红涛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侵犯多人人身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朱进普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行贿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方式,逐步在李村镇建筑工程行业形成了垄断地位,并插手他人经济纠纷,进行非法控制。2009年至2015年,牡丹区李村镇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共16个,朱进普等人拉拢、腐蚀该镇党委书记季双进,在季双进的安排下,未经招标等程序,以租代征,获取项目开发承建权,并由政府人员协调征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朱进普直接承建项目7个,以其他手段参与建设项目2个,其组织成员参与非法争夺工地,并承建部分工程或帮助管理,李村镇半数以上的政府建设项目工程操纵在朱进普及其犯罪组织手中。2012年7月,朱进普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致使被害人李士国等人不但不敢通过正当途径挽回经济损失或提出控告,直至本案案发,在警方介入的情况下仍不敢踏入菏泽地界;2016年12月,朱进普指使组织成员韩清月等人,插手他人经济纠纷,致使工程项目至今处于停滞状态,在李村镇建筑行业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

  巨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进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王凤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被告人钮红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王建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徐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杨建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刘增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王永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辛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高双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冯军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韩清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姜鹏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张丙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孙国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张丙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朱国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张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被告人耿见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殷昌峰等5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一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至2018年3月期间,殷昌峰伙同殷昌杰、郭景、陆传明(另案处理)等人长期组织他人卖淫,形成以殷昌峰为首要分子,殷昌杰、郭景、张义震、陆传明、殷昌文(另案处理)等人为固定成员,分工明确并建立起较稳定利益分配制度的组织,该组织经常在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郭大千社区附近,以开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公共娱乐场所为名或利用微信招嫖等手段,长期实施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由南城办事处扩及菏泽市城区范围内宾馆等场所,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殷昌峰、殷昌杰、郭景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共同参与上述犯罪,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郭景还犯有盗窃罪。张义震、陈某某在本案中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殷昌峰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被告人殷昌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郭景犯组织卖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一千元;以被告人张义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李付礼等13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菏泽市牡丹区三棉厂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刁北村北地。2007年1月1日,原菏泽市牡丹区三棉厂将厂区租赁给众华棉业有限公司,租期15年,每年租金12万元,约定每年1月1日交清当年租金,如不按时交纳租金,合同自行解除。因“众华”棉业有限公司2015年仅交纳半年租金,2015年5月29日,原菏泽市牡丹区三棉厂通过菏泽日报声明解除合同。2015年7月1日,原菏泽市牡丹区三棉厂将厂区租赁给菏泽大千驾校培训有限公司,租期15年,每年租金20万元。自2015年底以来,李付礼、卞朝晖、于建国、李长印、张宝全与本村村民于朝训(另案处理)等人,为达到控制和支配原菏泽市牡丹区三棉厂厂区的目的,多次组织、召集于国平、于朝现、李天全、李天亮等人开会、筹集资金,先后以向原菏泽市牡丹区三棉厂讨要欠本村土地租金、鼓动众华棉业有限公司起诉原菏泽市牡丹区三棉厂要回厂区租赁权为由,指使、安排、雇佣李天顺、于永国、李天四等人围堵原菏泽市牡丹区三棉厂进出口道路,采取拉渣土堵路、拉条幅、泼大便等方式,长期拦截、辱骂他人,阻止大广驾校的人员及车辆进出,扰乱了大广驾校正常的经营活动,给大广驾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李明现、李安生作为村委成员,采取委派、默许的方式支持李付礼、卞朝晖等人雇佣他人封堵道路出入口,拦截、辱骂他人。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付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卞朝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于建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张宝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李长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于国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李天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于永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于朝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李明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李安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李天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被告人李天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4。吕见效等3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吕见效、万现顺、赵学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较长时期内,多次实施聚众赌博,以暴力手段恐吓、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他人财产权利、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见效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万现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赵学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王金龙犯组织卖淫罪一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金龙于2018年6月左右加入由侯伯刚、朱小芹、林运生、刘秀国、刘文志(均已判刑)等人结成的组织卖淫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在菏泽、济南等地伙同林运生、刘文志、侯伯刚等人,组织张某某、刘某、晁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金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6。孔祥水等18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

  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孔祥水、王献军、杨子通、张龙、张豪、吕志超、柴英利等人违法发放高利贷,多次实施诈骗、非法拘禁他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企业、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成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孔祥水犯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被告人王献军犯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杨子通犯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张龙犯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张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吕志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柴英利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李红英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孔祥宝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孔祥山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刘静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张丹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王献堂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刘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朱效雨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被告人常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刘保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王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7。彭高山、兰少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6月,彭高山、兰少光伙同魏留进(另案处理)等八人承包康庄物流园。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为获取不法利益,彭高山、兰少光及魏留进等人未经相关单位允许,强行将康庄物流园北门外大堤口斜坡推平铺砖,并改建成停车场。后彭高山、兰少光及魏留进等人多次在物流园外大堤附近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收取数名被害人停车费,共计260400元。彭高山、兰少光伙同魏留进等人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在菏泽市牡丹区康庄物流园外多次强行违法收取停车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高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被告人兰少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8。耿西合等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

  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为控制和操纵全县民间唢呐演出市场价格,耿西合组织部分郓城唢呐艺人在郓城西门街“晁家馆”酒店开会,成立“郓城县唢呐学会”非法组织,伪造人民团体印章。任命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划分管理,将唢呐艺人吸收为会员,建立唢呐微信群。只要有唢呐演出收费低于其规定标准的情况,耿西合等人便纠集在一起,开车到唢呐艺人演出回家路上拦截、追赶、恐吓、辱骂等方式寻衅滋事,多次在唢呐微信群内有针对性的辱骂、恐吓。形成以耿西合为主,韩应峰、刘现伟、王国华、孙德合、焦玉亮为成员,王勇、刘玉全(均另案处理)等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欺压唢呐艺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郓城县及相邻县等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郓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耿西合犯寻衅滋事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以被告人韩应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刘现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被告人王国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孙德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被告人焦玉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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