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消费者2022年通过诉讼途径向平安人寿获赔58万余元

3月16日电 “销售误导”“理赔难”一直以来是保险行业的两大诟病,这两大问题一直损害着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深恶痛绝。近几年,经过行业监管部门的引导与治理,保险行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好转,但“理赔难”在个别公司和个别领域依然存在。3·15来临之际,记者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2年平安人寿山东区域内诉讼理赔情况得知,其中大多涉及人身险理赔,全年涉及诉讼判赔金额达58万余元。
涉及的58万元赔付款,全部为被保险人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获得赔付。根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数据,从地区看,聊城、泰安地区均为两起,枣庄、青岛均为一起,总共六起诉讼判赔案件。从金额看,最大的一笔为泰安徐女士的185000元,最小的一笔为泰安张先生的14084.06元。
从具体案件来看,聊城地区的李先生2020年在平安人寿投保了人身保险,2021年5月16日,李先生因脑出血、脑疝等在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进行了开颅手术。2021年李先生亲属向平安人寿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书,2021年8月5日平安人寿公司给付李先生重疾保险金15万元,2021年10月26日平安人寿公司在扣除1万元的免赔额后向李先生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159973.62元,剩余2021年7月22日之后的医疗费62879.52元,平安人寿公司不予理赔。于是李先生将平安人寿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平安人寿给付李先生医疗保险金52879.52元。

在2018年,聊城的陈先生投保了平安人寿人身保险,为e生保、平安福19等产品,2019年5月31日,陈先生因病住院,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经手术治疗,住院共计花费239904.08元,其中医保报销96325.05元,个人支付143579.03元。后陈先生申请理赔,平安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先生曾于2017年3月13日因头晕到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载明主要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其他诊断为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病、高脂血症、电解质紊乱。平安保险公司遂以陈先生投保前存在影响承保的疾病病史,但陈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于是陈先生将平安人寿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平安人寿赔偿陈先生保险金163472.9元。
2017年,泰安的徐女士购买了主险为平安智能星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的人身保险一份,徐女士于2020年3月31日在家中死亡。徐女士的家属起诉要求平安人寿泰安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8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89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后,平安人寿泰安支公司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上诉费4300元由平安人寿泰安支公司承担,后平安人寿向徐女士家属支付理赔款185000元。
2019年青岛的刘先生在平安人寿投保了人身保险,徐先生出险后理赔,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以投保人未尽到健康告知为由拒不理赔,于是徐先生一纸诉状将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平安人寿向刘全建支付保险金140750元。
问题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终止,以及是否属于赔付范围以及被保险人健康告知等方面。早在去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就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理赔作为保险服务的最后一道环节,永远是决定保险公司口碑的试金石。相信随着保险理赔生态的发展,保险行业不再有“理赔难”,让消费者不再通过诉讼解决理赔问题。(中宏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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