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李湘平: 加大源头管控 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
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立法。
自实施以来,成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攻坚利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落实《条例》过程中,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李湘平带来关于加大源头管控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普法宣传力度待加强
李湘平表示,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普法宣传不够到位、社会知晓率不高。部分施工单位对《条例》实施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条例》宣传力度不够。同时,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较薄弱,工资被拖欠后,多数人并不是通过举报、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先与用人单位及施工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不直接拒绝支付工资,而采取拖延的办法,最终在协商无果后,农民工采取上访等手段进行讨要。
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李湘平表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未制定系统的跟踪落实办法。实名制管理不到位,个别项目没有将项目工地所有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平台。
同时,劳务合同签订存在漏洞,农民工求职心切,合同签订意识不强,无意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而一些用工单位出于各种目的也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农民工维权取证没有确凿证据。
此外,台账资料整理不够规范。部分项目部内业资料不完整、不规范,存在工地农民工考勤表、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转账资金流水单不相符问题。
层层转分包情况普遍存在
部分工程承包不规范。违规转包、层层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发生纠纷后包工头、分包商、总承包商相互推卸、逃避责任,欠薪主体难以确定。
同时,部分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严格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资金可控
李湘平建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对于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施工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在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其他工程款账户,实行款项分类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来源可控,明确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且必须逐月足额及时支付。
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违规转包,严格用工合同管理。监管部门从建设工程源头着手,督促用工企业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纳入监管,待检查合同签订完毕后再开工,并定时排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大宣传及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欠薪行为
李湘平建议,主管部门应深入工地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活动。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已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拖欠问题,按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此外还要落实欠薪失信“黑名单”惩戒机制。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氛围和震慑力,提高违法成本。凡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全社会上下形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强大舆论氛围,筑牢不敢欠薪的“高压线”。各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对于可能影响保障工资支付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根据相关文件予以惩戒。
同时,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违法行为。建议公检法部门明确恶意讨薪行为和情形,参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规定,对恶意讨薪行为进行界定,对以不正当手段讨薪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不提供相关材料又不配合政府工作无理取闹的“恶意讨薪”行为予以打击。
关于加大源头管控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一、建议背景
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立法。自实施以来,成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攻坚利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落实《条例》过程中,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普法宣传力度待加强。
落实普法宣传不够到位、社会知晓率不高。部分施工单位对《条例》实施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条例》宣传力度不够。同时,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较薄弱,工资被拖欠后,多数人并不是通过举报、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先与用人单位及施工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不直接拒绝支付工资,而采取拖延的办法,最终在协商无果后,农民工采取上访等手段进行讨要。
(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未制定系统的跟踪落实办法。二是实名制管理不到位,个别项目没有将项目工地所有人员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平台。三是劳务合同签订存在漏洞,农民工求职心切,合同签订意识不强,无意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而一些用工单位出于各种目的也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农民工维权取证没有确凿证据。四是台账资料整理不够规范。部分项目部内业资料不完整、不规范,存在工地农民工考勤表、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转账资金流水单不相符问题。
(三)层层转分包情况普遍存在。
一是部分工程承包不规范。违规转包、层层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发生纠纷后包工头、分包商、总承包商相互推卸、逃避责任,欠薪主体难以确定。二是部分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建议
(一)严格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资金可控。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对于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款与其他施工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其他工程款账户,实行款项分类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来源可控,明确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且必须逐月足额及时支付。
(二)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违规转包,严格用工合同管理。监管部门从建设工程源头着手,督促用工企业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纳入监管,待检查合同签订完毕后再开工,并定时排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及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欠薪行为。主管部门深入工地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活动。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坚决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已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拖欠问题,按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四)落实欠薪失信“黑名单”惩戒机制。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氛围和震慑力,提高违法成本。凡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全社会上下形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强大舆论氛围,筑牢不敢欠薪的“高压线”。各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对于可能影响保障工资支付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根据相关文件予以惩戒。
(五)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违法行为。建议公检法部门明确恶意讨薪行为和情形,参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规定,对恶意讨薪行为进行界定,对以不正当手段讨薪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不提供相关材料又不配合政府工作无理取闹的“恶意讨薪”行为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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