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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解除"三方协议" 如何做到有法可据

A-A+2014年7月22日11:58人民日报评论

  本意是保障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权益的“三方协议”,在部分毕业生那里却成为一把双刃剑。每人只能有一份“三方协议”、不能擅自解约,而当毕业生遇到更适合的工作机会时,解约会变成如何也绕不过的坎儿。三方协议制度存在什么问题和弊端?如何才能更好保障各方权益?记者展开调查。

  送别一个个离校的舍友,硕士毕业生凌悦一个人继续在宿舍焦虑地等待着。这个夏天关系着她未来生活的走向,而三方协议则是那把决定她命运的钥匙。从最初四处求职的焦急,到后来找到工作的欣喜,再到现在夹在两份工作中的纠结,她仿佛转了个圈,回到原点。作为保障学生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三方协议,在她那里却成了一把双刃剑。

  遇到更好的工作机会,学校、单位不愿放行,只好软磨硬泡

  今年1月份,北京某央企组织招聘考试,凌悦一路过关,直到最后被录取,并与该央企签订了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4月份举行的选调生考试,是继去年“国考”后进入公务员系统的又一次机会。凌悦这一次又“幸运”地进入面试并通过。经过权衡,凌悦决定回家乡选调,然而首先需要做的是与央企解约,之后才能重新开具三方协议。

  顶着夏日骄阳,凌悦几次去该央企总部协商解除三方协议,都被严词拒绝。找学校和导师帮忙协调,也是杳无音信。凌悦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并要求我按时去报到。虽然我知道解约是因为我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带来不便,还影响学校与用人单位关系。但这涉及我工作的城市和职业,对我影响太大了。”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认为:“三方协议具有约束性,作为无名合同的一种,需要各方履行合同,在凌悦的案例中,她无权解除三方协议,拟用人单位并没有过错,如果也不存在欺诈等问题,那么她只能与拟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北京某重点高校硕士毕业生陈超也曾经历过类似遭遇。不同的是,已经与他签订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同意协议作废,但学校却以毁约影响学校声誉、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不肯重新开具一份三方协议。最终陈超既没有得到新的工作机会,也失去了原有的机会。领不到新三方协议的他只能进入一家不甚如意的企业工作。

  学校有正规的重新申请三方协议的程序,为什么没有走这个程序?陈超告诉记者,一方面,因为自己违约在先,所以“即便走程序也希望渺茫”。另一方面,好工作不等人,没等他的软磨硬泡“打动”校方,新用人单位招聘就到了截止时间,另外选录了其他毕业生。

  一旦解约,学校和用人单位可能承担隐性成本

  随着劳动力就业机制的市场化,违反三方协议的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如果各方遵守三方协议,则实现了多方共赢。但如果出现学生想换工作、有了更理想去处的情况,不仅学生求职会受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也或多或少要承担损失。

  南京大学一位长期从事就业工作的老师告诉记者,每年都会有一些学生违约,但绝大多数学生在签三方时是比较慎重的。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学校并不鼓励学生违约,一方面,被违约单位未来招聘和录用该校学生的意向会降低;另一方面,一些学生过多地占有就业机会,会挤占其他学生就业空间。所以学校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时反复强调,大学生应该遵守契约精神,签订三方协议前一定要慎重,以免给自己和拟用人单位带来不便。

  对用人单位而言,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同样无法保证自己的用工利益,由此产生的隐性成本只能由单位承担。

  新势整合传播机构副总裁陈俐分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她告诉记者:“解除三方协议对用人单位来说,招人成本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会打乱公司用人计划。而且本来占的都是很有潜力的人才,他们的流失对单位是一种损失。”她们的解决方式是让学生先经过实习,深入了解工作后,再签订三方协议,近年来她们单位三方解约的情况基本上已经杜绝。

  专家解析,三方协议只是意向而非合同,应形成妥善的解决机制

  三方协议的设立初衷是保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意向,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三方协议的作用逐渐在削弱。

  南京大学的这位老师认为,目前三方协议对用人单位的约束相对较少,更多规定的是学生违约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过去都是学生违约的多,近几年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有所增加,但学校这边只能将其列入黑名单,不欢迎其来招人,此外没有太多的约束办法。

  三方协议对学生的约束力也有限。梁枫律师告诉记者:“很多情况下,大学生虽然签订三方协议,但在不去报到的情况下,也可以跟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档案无法转入,这会影响干部身份的认定等。因此,三方协议最大的约束力其实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企等单位的工作岗位,实践中的效力范围是有限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彩霄认为:“三方协议是带有就业意向预约性质的协议,是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工作意向的表示,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者违约相比,大学生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相对轻微,一是并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的损失并不高。但三方协议所确定的只是就业意向,大学生解除这种就业意向具有合理性,“与用人单位相比,我们还是更倾向于保护大学生的就业自主权。”

  胡彩霄认为,鉴于三方协议是未来确定劳动合同的意向性协议,在此类纠纷发生时,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精神来处理,大学生有解约的权利,但应该补偿用人单位付出的成本。学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主体,也有义务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从中协调。

  但实际情况是,鉴于三方协议规范内容的特殊性,仲裁不受理,诉讼时间拖长对各方都不利。胡彩霄认为,目前需要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畅通学生、学校、用人单位的联系,兼顾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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