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投资者。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如何远离非法集资

  首先,应该明确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性。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是典型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非法集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要了解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近年来,非法集资可谓花样翻新、种类庞杂,但所有名目和形式都是迷惑群众的“障眼法”,最终总会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承诺提供高息回报。饵不香,鱼不咬。大大超出银行利率的高息,正是集资者百试不爽的“饵”。有的非法集资案件,最高月息甚至达到8-9%,不到一年本金即可翻番。
  再次,克制贪欲。贪婪,是一切罪恶的源泉,如果再与“侥幸”交织在一起,后果不堪设想。在已经侦破的所有非法集资案件中,总有许多人明知自己参与的是非法集资,仍然抱着“早入局、早出局、保收入”的侥幸心理,踊跃投身其中,结果事与愿违,血本无归。
  最后,要踊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实现打击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报案、早追究,是避免非法集资危害后果,及时挽回损失的重要步骤。广大市民一旦发现符合非法集资特点和表现形式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避免危害扩大。 [详细]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例

安徽云顶咖啡老板涉嫌非法集资 诈骗上亿元受审

江苏人赵某拥有咖啡馆、酒店等四家公司,风光无限,然而却不知其实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千万负翁”。他不仅以扩大投资规模、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提供虚假商品购销合同,骗得省城两家银行共1000万元贷款,还向多名个人以及单位非法集资2.7亿元。3月20日,赵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虚增注册资本罪,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 参与非法集资诈骗亲友32万

2006年 1月,王某经朋友介绍与东营市某工程公司负责人相识,该公司负责人随即向他介绍了一条“生财之道”。随后,王某向亲友承诺,所交的现金在 3个月内便可翻一番、6个月就可翻两番。在他的“开导”下, 6名亲友将 32万余元交给了王某。

5亿多集资诈骗款无法偿还 年轻女出纳一审获死缓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大肆挥霍后,致巨额财产不能挽回,给被害群众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昨天,温州市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施晓洁、刘晓颂集资诈骗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施晓洁和刘晓颂因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12年。

烟台芝罘破获4亿元特大非法集资案 30余账户被查

经调查,自去年7月起,嫌疑人杨某等人在烟台三水大厦、壹通国际设立办公地点,以苏州华诚能源烟台分公司进口成品油需要资金为由吸存公众存款。为了吸引公众借款,嫌疑人许诺支付高月息,月息从6%到10%不等,最高可达12%。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许多群众被骗。目前,嫌疑人杨某、吴某等人已被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