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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布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卖假“茅台”被判赔

来源:新华网2014年4月24日【评论0条】字号:T|T

  新华网山东频道4月23日电(记者雷欣成 陈尚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召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通报会,公布了2013年审结并生效的10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济南某餐饮公司因为销售假“茅台”,被判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据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介绍,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茅台”系列商标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在被告济南某餐饮公司经营场所消费购得一瓶53度贵州茅台酒,经鉴定该产品与原告正品在诸多防伪措施上存在区别,系假冒产品,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有进货来源,并且不知道是假冒产品,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开有多家分店的餐饮企业,在购进茅台酒时,既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查验或审查供货商经营茅台酒的相关手续、资质是否齐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符合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云说,该案提醒销售商对于所售商品的进货渠道要施以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特别是对高端消费品供货渠道的审查应采取更为谨慎而严格的态度。只有销售商履行了相应的规范交易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不知道是侵权产品的,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田越洋说,2013年济南两级法院受理的1109起知识产权案件中,呈现出案件类型多样、重点突出,知名品牌案件、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加的特点。案件类型中,著作权案件数量突出,相较去年有明显增长;专利、商标、著作权三类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占主导地位,占案件总数的95.3%。(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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