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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障房拟定新规:六种行为需腾退承租住房

来源:大众日报2014年12月10日【评论0条】字号:T|T

  ◆保障对象可申请配置保障房,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需腾退承租住房

  12月9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的一大创新就是城镇住房保障方式将发生变化,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配置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保障房可通过收购筹集

  根据送审稿,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是指城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送审稿提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配置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用于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禁止挪作他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方面,送审稿提出,保障性住房通过收购、租赁、新建、改建、受赠等多种方式筹集。政府直接投资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进行,所收购、租赁房源的区位、质量、面积等应当符合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可以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委托建设单位配套代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 申请经适房拟不受户籍限制

  送审稿充分考虑了弱势群体的权益,提出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对申请配置保障性住房并且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配置保障性住房或者组织轮候。轮候期最长不超过3年。

  “在经济适用住房方面,原规定有户籍限制,对应国家出台的户籍政策新规,此次对经适房申请也相应作出了调整。”上述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尚未配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申请配置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不受户籍条件的限制。六种行为需腾退承租住房

  住公租房,却不交房租,成了现在很多城市住房保障的难题。

  送审稿提出,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与退出机制,三种情形、六种行为应当腾退承租住房。三种情形包括: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人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动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六种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1年中累计10个月未在所承租住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改变承租住房用途;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入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并处补缴租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并处领取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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