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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县级以上“三公”预决算将公开

来源:齐鲁网2014年12月4日【评论0条】字号:T|T

  齐鲁网济南12月3日讯 (记者 刘岩)齐鲁网记者获悉,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扎实开展县级改革试点。在20个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开展现代预算制度改革试点。

  推进预决算公开 建立透明预算制度

  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意见》中明确目标任务:从2014年起,全面启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2015年在预算管理改革上取得决定性进展,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上取得实质性突破。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各项任务,在全省构建起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力争在全国率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公开范围,要求2015年县级以上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要全面公开。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公开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同时,《意见》细化了公开内容,部门、单位要对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详细公开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内容。

  深化预算编制改革 推行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

  在深化预算编制改革方面,规范预算编制周期管理,提前启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推进项目预算滚动编制,加强项目前期评审论证,将专项支出细化到具体项目,减少代编预算规模。2016年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农业、教育、科技、交通等重点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要达到90%以上。

  《意见》指出,要改进年度预算审核与控制方式。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收入预算、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今后,山东还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一年度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加大民生政策公开力度,凡是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支出政策,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大力推行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2015年起每年选取部分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发展类和民生类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并不断提高第三方评价规模。

  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据齐鲁网记者了解,2015年,山东将全面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改革,动态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加强非税收入分类预算管理,完善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严禁违规减免、缓征或隐匿、滞留、挪用、坐支应缴库的非税收入,严禁通过违规调库、混库等手段虚增收入。

  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方面,《意见》要求,清理规范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支出规模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事项,一般不再采取挂钩方式。除国务院、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将特定领域财政投入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绩考核体系。结合税费改革和法规修订,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

  此外,在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方面,《意见》指出,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大力清理压减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切实压减专项数量和资金规模。甄别排查竞争性领域专项,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清理取消现行不合理的地方配套政策,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市、县级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建立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通过存量调整和增量倾斜,进一步提高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力争2015年达到60%以上。

  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提高财政支出效率

  《意见》称,严格禁止将任何预算资金违规用于个人住房、交通、接待、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支出。及时批复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应在人大批准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进电子化支付管理,力争2017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和全部乡镇。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格控制向部门单位实拨资金,清理取消各级行政单位实有资金基本账户。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现有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其余专户2016年年底前一律取消。

  加强财政暂付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全面清理历年暂付款,力争在2014年大幅压减的基础上,2015年再压减20%以上。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库业务。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落实“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做好“管、放”结合文章。从2014年起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阳光采购”,实现政府采购需求、预算、标书、合同、验收等采购信息公开,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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