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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拟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

来源:大众日报2014年11月24日【评论0条】字号:T|T

  山东省拟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

  超半数提异议需开听证会

  对被征收住宅补偿按公告之日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价格确定

  11月23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记者注意到,相比山东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草案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观。根据规定,如果超半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应启动听证程序;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草案明确规定,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价格确定。

  住宅被征拟按同区位一手房价补偿

  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价。

  “对住宅的补偿按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评估确定,这要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这样可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体现了条例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省住建厅厅长宋军继认为。

  草案同时授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一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从各地实践来看,最低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的90%。

  根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市县政府应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被征收人不认同征收补偿方案历来是矛盾的导火索。根据规定,被征收人的意见或可借助听证程序理性表达。

  草案第14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记者注意到,相比旧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草案主要明确了听证程序的启动要件和重要作用,即市县政府应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草案同时明确,房屋征收决定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此外,记者注意到,今年8月上旬,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当时草案第15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在本次提交审议的版本中,该条款没有出现。

  征收评估程序有了细化操作

  记者注意到,与国务院征收条例相比,征收评估是草案修改稿细化较多的内容,并作为专门一章进行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争议解决程序成为规范的主要内容。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草案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要超过半数认可,视为共同协商选定。若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可先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外,草案还专门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草案提到,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的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草案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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