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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改革山东开“药方” 不再增省级执法队

来源:济南时报2014年11月18日【评论0条】字号:T|T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山东开出“药方”。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正式出炉。该意见中明确,今后省级将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而且,山东省还将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并探索在县级政府设立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山东将“多步并行”。上述意见明确,山东将清理压缩省级行政执法队伍,今后省级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整合、规范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市和市辖区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层级。而且,还会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重点充实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

  与此同时,山东还将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并抓好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试点,探索在县级政府设立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

  在改革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也是山东一大动作。上述意见提出,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而且,山东还将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在行政权力集中的岗位,将建“定期轮岗制”。上述意见提出,山东将在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建立定期轮岗工作机制。而且,还将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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