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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将禁行

来源:齐鲁网2014年11月12日【评论0条】字号:T|T

  11月11日下午,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对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济南全市农村公路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体现了六大立法亮点。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并以法规形式赋予了相应的职责。  《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并以法规形式赋予了相应的职责。
济南市政府已将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纳入2015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也在积极运作之中。  济南市政府已将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纳入2015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也在积极运作之中。
济南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规范整理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档案。济南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规范整理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档案。

  “原条例”的修改势在必行

  早在2005年11月,济南市率先在全国出台了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简称“原条例”),随着公路管理养护事业的迅猛发展、税费改革和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原条例”的某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原条例”的修改已势在必行。

  据介绍,《条例》体现了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更加明确,重点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记者了解到,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具体是指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历城区、长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人民政府及济南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部门。

  将乡道和村道的管理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条例》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并以法规形式赋予了相应的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应当协助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这样,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和职责更加清晰明了,农村公路管理实现全覆盖,真正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管养到位”。

  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难,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不稳定,是当前农村公路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

  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

  当前,济南市政府已将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纳入2015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也在积极运作之中。

  《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市、县政府财政资金外,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来源还包括: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村民委员会筹集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规划先行,推进农村公路科学发展

  为了强化规划管理,规范农村公路的建设,《条例》第九条规定:县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农村公路技术标准,《条例》规定: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且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突出强调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在规划方面,《条例》规定了工作权限和审批(备案)程序等;在建设方面,围绕质量安全管理这个中心,对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要求、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 工程监理、交(竣)工验收等内容都做了规定;要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同时规定: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档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名称、行政等级、里程等信息。

  当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规范整理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档案。

  加强路政管理,坚持依法治路

  在《条例》第四章路政管理中,对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规定了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及公示程序,列举了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的9种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作了明晰的处理、处罚规定,坚持依法管路,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据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析了各级政府及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从法律意义上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确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规范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管理的组织形式,对解决当前农村公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推进全市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截至目前,济南全市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11414.8公里。其中,县道1297.2公里、乡道2851.1公里、村道7266.5公里,基本形成了干支相连、快速便捷、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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