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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完善独子家庭养老制度 关照扶助失独家庭

来源:齐鲁网2014年8月18日【评论0条】字号:T|T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山东省老年人优待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8月14日至16日,山东省老龄办主任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老龄委第十六次会议和全国老龄办主任会议精神,交流上半年工作情况,部署下半年老龄工作任务。

  据介绍,山东老年人优待水平逐年提高。在养老保障上,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现已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对全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人和百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在医疗保障上,加大对全省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查体的投入,扩大项目内容和覆盖面,2013年,全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有834.5万人纳入健康管理,达到该阶段老年人数的78.3%。在生活休闲上,全省实行65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半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政策。

  齐鲁网记者从15日的会议上获悉,目前,山东省老年法规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近年来,我省根据快速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我省基本省情出发,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正在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加了优待内容,扩展了优待范围,提升了优待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专门增加有关优待的章节,目前该条例修订稿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里的带动和督促下,全省各市也都先后制定、修订了市级《优待老年人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法规和政策,全省老年人优待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记者了解到,随着我省老年人口今年突破1700万,《条例(修订草案)》对于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享有财产、婚姻自由等方面的家庭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新条例明确要求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年人则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老年人关注的再婚问题,新条例要求,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我省未来将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并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并配备医疗救护员,满足部分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

  目前备受关注的独生子女老人和失独老人,新条例规定,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和残疾老年人扶助制度,政府和社会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应当给予关照和扶助。

  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在讲话中指出,山东老年人优待工作总体很好,在老年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一位的背景下,无论是优待项目还是优待范围,都走在了全国前列。在新的历史时期,老年群体的多样需求对优待工作提出新期盼,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对优待工作提出新要求,市场配置资源为优待工作提出新课题,传统文化与现代思维的碰撞对优待工作提出新挑战。

  丁希滨要求,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乘势而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老年人优待工作不断实现科学发展。要把上级政策学习好,把政策和典型宣传好,把政策细则制定好,把政策措施落实好,让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蔡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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