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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报违反八项规定案件:副县长公车私用出事故

来源:大众日报2014年8月12日【评论0条】字号:T|T

  2014年8月4日至10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54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其中山东省纪委通报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商标广告科科长袁寿勤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由本人承担因公车私用产生的全部费用。

  2.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彭庆禹违规发放补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对违规发放的补助予以收缴。

  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工会主任,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王道静违规操办女儿婚礼答谢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山东省聊城黄河河务局机关服务处主任李锡毅,因工作日午间饮酒,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聊城黄河河务局分管机关服务处负责人丁维平,被诫勉谈话。

  5.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曹永刚、东营区胜利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周曙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搞特权,二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济河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科科长荣国红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安监局工商贸科科长杨西洪违规接受宴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接受宴请的其他4人分别作出书面检查、承担宴请费用并退还企业。

  8.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政府经贸办原工作人员李元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凯公车私用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并追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车辆使用、维修费用。

  10.贸促会滨州支会党组书记、会长、滨州市商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彭东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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