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市人大代表傅强等人联名提出的《关于对〈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修改与补充的建议》,已被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正式接收。这意味着修改名泉保护条例的工作已取得初步进展。
处罚力度太轻
2005年颁布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的泉池内游泳、洗涮衣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前期的多次整治行动当中,城管执法部门采取的都是当场罚款50元的措施。《条例》处罚力度太轻影响执法效果的问题,在行动中日渐凸显。
建议修改条例
“在名泉泉池违法游泳才罚50块钱,如今50块钱能干什么?”6月26日,身为律师的市人大代表傅强联合王伟、梁凡、耿光平和丁大鹏四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条例》,将护城河纳入《条例》保护范围、将公安部门纳入执法主体、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目前该建议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还有程序要走
据了解,《条例》真正得到修改还有程序要走。首先,市人大将建议转给市园林局和市法制办。由于市名泉保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市园林局要先就《条例》修改拿出初步意见,然后经由法制办修稿把关,再提交市人大,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存在较大争议,则可能需要经过多轮审议才能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