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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代表人士称谓的由来

2018年12月21日 10:48 商讯 

  对于宗教界人士的称谓,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称谓,曾先后出现过“宗教首领”、“宗教方面的人物”、“宗教领袖人物”、“宗教界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宗教界上层人士”等。

  1940年11月,中央统战部《关于统一战线部的组织和工作问题的指示》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代表人物”,指出“对各地方各阶层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代表人物的联系和争取,对各地方各界团体及领导人物的联系和争取……均系统战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新中国成立前,党中央着眼发展需要,在筹备新政协会议时,就新政协参加者范围原拟设立“宗教界民主人士”这一界别,但因部分民主人士的反对而最终取消这一界别,但将应邀请的宗教界民主人士列入到其他有关界别。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统战部对“民主人士”的定义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人士,其中之一就是参加和经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或废除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的宗教界上层爱国人士。

  1979年10月9日,中央统战部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亟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要“注意在实际工作中选择和培养一些政治上可靠、有宗教知识的宗教界人士”。1982年3月,党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份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第一次提出“必须在各种宗教中培养一大批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代表人物”。

  1992年4月,中央统战部下发“九十年代工作纲要”中,将“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认真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作为单独一节,第一次提出“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称谓。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进一步明确了“宗教界代表人士”称谓的内涵和标准,即在“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界人士。

  2015年,《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将宗教界人士列为统一战线工作十二个方面的范围和对象之一,明确提出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成为各级做好新时期宗教界代表人士工作的根本遵循。

  来源:《统一战线100个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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