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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予房产后 儿子反口不再赡养

A-A+2014年7月24日10:48安徽网评论

  本报讯 淮南的陈老夫妇均已年近九十,膝下有5 名子女。为获得子女赡养,老夫妻表示,谁愿意承担老两口的生活起居,就把名下一套房屋赠与谁。然而,二儿子在与父母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不久,就不再过问父母生活。记者昨天了解到,法院依法撤销陈老夫妇与二儿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谁赡养,房子就给谁

  陈老是淮南一家企业的退休工人,原本单位分的一套房子进行房改后,便归个人所有。前几年,陈老夫妇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了获得孩子们精心照顾,就许诺谁赡养他们,就把房子赠与谁。

  最先答应承担赡养义务的是老人的长孙。2011 年,陈老夫妇与长孙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可没过多久,长孙的表现很让老夫妻俩生气和失望。就在这时,老人的二儿子却表现出对老人十分关心,并称愿意负担二位老人的生老病死,但要求老人解除与长孙的房屋赠与合同。

  之后,陈老夫妇将长孙告上法院,在法官调解下,解除了房屋赠与合同。2012 年3 月,陈老夫妇与二儿子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可合同签订后不久,二儿子不再过问父母的生活,也没有给过生活费。

  老人一怒上法院

  由于得不到二儿子的赡养,今年5 月,陈老夫妇一怒将二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二儿子称,因为合同签订后,老人不协助他过户房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他生气才未对老人进行赡养。

  法院认为,虽然赠与合同所涉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法律规定,只要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7 月18 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陈老夫妇的诉讼请求,撤销与二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

  张莉 本报记者 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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